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苏省XX工程
发包人:江苏XX城市建设公司
承包人:上海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0月
合同造价:暂定1.9亿元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12月31日
二、接受委托时的背景
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涉案项目已经建成90%,但承包人发现发包人资金紧缺,面临工程款大量、长期的拖欠局面,故拟提起诉讼。但是承包人又有顾虑,一是如果诉讼查封导致涉案工程烂尾,则承包人也很难得到清偿,二是诉讼司法审价可能周期也很长。所以,在2016年底委托我所解决这一难题。
三、接受委托后的措施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后60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自发包人通过监理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第61天起视为已确认同意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为依据进行竣工付款。
我所建议承包人将未完成工程施工完毕,以送审价为准起诉。其后,我所为承包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协助承包人在竣工后,向监理、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结算资料清单,严格运用以送审价为准的核心技术,把以送审价为准的六个要点做的完美无缺。
四、诉讼
在起诉条件成熟后,我所代理承包人提出了要求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价款等诉讼请求,运用非诉讼法律服务中所固定的证据成功让发包人无法提出有力的反驳,最终发包人与承包人调解结案。本案中沪鑫所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2.395亿元的工程造价、600万的履约保证金、1300万的工程款利息,并为当事人节省260万的诉讼成本。
五、点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其所规定的第20条越来越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对“以送审价为准”条款的认定限制颇多。但本案是一起非诉讼和诉讼完美结合的典型成功案例,也是沪鑫所两个核心技术的完美结合。
